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部落格全站分類:心情日記
警察:「我們這兒規定行車不得外遇超過每小時50公里,你剛才駕車超過了這個速度,請留下姓名和地址。」 司機:「可我還沒開一小時呢!」
一年又一年
吳逸維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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